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阮仁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翠梅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84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
,尚不足10,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