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詹顯福
相 對 人 吳春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春美、第三人蔡欽城於民國11
3年9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元,約定
清償期為113年12月24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
設定7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3年9月26日
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爰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0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大北 1026 1251.59 全部 所有權人:吳春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