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4050號
ULDV,114,司執,4050,2025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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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05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沛驊即王秀娟(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 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主張於查詢有效果時,併 為強制執行。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07年8月18日死亡, 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 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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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