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3082號
ULDV,114,司執,3082,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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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邱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 條第1 、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聲明因無法知悉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爰請求調查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所得資料,並准逕予強制執 行;依本院勞保查詢結果,債務人現任職設於臺中市神岡區 之久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非在本院轄區,又債務人於郵局 未開戶,其最新所得資料顯示於久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盟 洋水電機工程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新營區)有薪資所得,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臺南 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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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