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49號
ULDV,114,司促,749,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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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劉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勝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
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及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倘相對人未依民事訴
訟法成立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履行,聲請人自得以該筆錄
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兩造於民
國113年7月15日以本院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88號調解成立
,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相對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
人自得以調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
,自無須聲請支付命令以取得執行名義,是本件聲請人所請
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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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