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73號
ULDV,114,司促,573,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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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魏淑華
債 務 人 鍾岳

鍾豊順

一、債務人鍾岳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24,398元
,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3%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
為1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鍾岳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另一債務人鍾豊順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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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