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東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為失蹤人公示催告,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三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0號、於
108年8月23日失蹤)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
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前項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