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朝銘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
且此部分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3,986 元,應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