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黃士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義珍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黃義珍之長子,相對人黃義
珍於民國105年因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
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
業於114年1月27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
,揆諸前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