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95號
ULDV,113,司拍,95,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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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許芳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許芳維於民國112年5月2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吳奕萱金源工程行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
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抵押
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5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
對人許芳維、第三人吳奕萱金源工程行於112年5月22日共
同簽發到期日為113年9月2日、面額為7,150,000元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
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許芳維、第三人吳奕萱即金
源工程行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
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麥寮鄉 安西 126 1491 全部 002 雲林縣 麥寮鄉 安西 127 1492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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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