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芙蓉即緯昌工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代 理 人 林丞鏞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
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
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
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
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
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
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就任之
初,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據以編造會計表冊,以作為
清算之基礎,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責(臺
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非
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緯昌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緯昌
公司)之清算人,惟未據提出緯昌公司之財產目錄,且未釋
明參加緯昌公司臨時股東會之張明哲、林正坤、王豐彰為股
東。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
開事項,及是否追加王清助為清算人,該通知於114年1月7
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僅補正財產目錄及釋明林正坤股東
身分,並陳報王清助清算人身分業經緯昌公司股東會解任,
惟其餘事項均未補正,且就解任王清助清算人乙節全然未釋
明,有其114年1月24日民事陳報狀再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
,聲請人暨尚有未釋明之處,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另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有數
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
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
之同意,而聲請呈報清算人當屬清算事務執行之一環,依法
自應得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從而本件應取得王清助之同意
或使王清助追加為聲請人,然聲請人未釋明王清助業經解任
,且將解任清算人之通知送達於王清助,本院自難認該公司
清算人現僅有聲請人一人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附此敘明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