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吳修桓
債 務 人 徐桂鴻即廣鴻實業社
蔡湘瑩即蔡文停
徐宥勝即徐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原第三項應依序移列為第四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