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18號
原 告 林立庭
被 告 林盈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0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5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將
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說明,自應將原
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陳靚蓉 法 官 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于萱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