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9號
原 告 温麗精 年籍詳卷
被 告 劉坤成
倪翰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