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少連偵)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523號
ULDM,113,訴,523,2025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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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芯


李昇峰



何翊


林延駿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5481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甲○○、丁○○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於
民國114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0日宣判,茲
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
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嘉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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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