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76號
ULDM,112,訴,276,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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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筆
被 告 張世昌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馮基源律師
陳筱文律師
被 告 林孟志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王震川


石啟亨



李豐霖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
874號、111年度偵字第8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2時14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昌林孟志、王
震川、石啟亨、李豐霖被訴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過失致死
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下午2時14分在本院第二
法庭宣判。惟因本案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
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
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 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子榮
                  法 官 黃震岳
                  法 官 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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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