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立璋等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中華民國114年度原訴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
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未繳,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坐落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苗
栗縣○○市○○段0000○號建物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然未繳納裁判費,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命聲請人自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