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01號
MLDV,114,補,201,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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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范芯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永隆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
,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附表編號1至5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將天尊建設公司列於被告巫永隆之後,原告應具狀補正
是否追加天尊建設公司,若是,應一併補正天尊建設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勿省略)。
四、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因而受限制,則鄰地通行
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
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0號
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如附
表所示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如起訴狀附圖所示部分有通行權
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
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其所有之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
之價值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附表:
編號 標的(苗栗縣頭份市永貞段) 1 368地號土地 2 316地號土地 3 315地號土地 4 314地號土地 5 314-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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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