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扶養程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未
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
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等親子非訟事件,專
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
項第1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未成年子女即受扶養權利人王品臻、王冠潔均與相對
人同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0號2樓,有戶籍謄本及兩
造於本院114年1月22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依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變更未成年子女扶養程度之請求應專屬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