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劉麗真
相 對 人 宋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
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拍賣之抵押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內湖區,依
非訟事件法第7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台北市 內湖區 大湖段 三小 47-1 1,287.5 1/1 2 台北市 內湖區 大湖段 三小 77-1 1,292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