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展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14年度,5號
MLDV,114,司司,5,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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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明堯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
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上銀光電公司)之清算人,先前向本院呈報上銀光電公司清
算人就任及聲請展延清算事件,經本院准予備查及准予展延
清算期間在案,現因上銀光電公司尚未取得國稅局核定之民
國112年及113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決算通知書,爰
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上銀光電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
113年4月4日以苗院漢民有4113司司9字第08615號函准予備
查在案。另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亦經本院於113年9月4日
裁定准予展延。考量上銀光電公司尚未取得國稅局核定之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決算通知書,且該核定程序亦須相當時
日,堪認本件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爰准許本件清算程
序展延至114年8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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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