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114年司刑移調字第36號
聲請人 陳文信 住○○市○○區○○里00鄰○○○00號
居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相對人 蔡宓雅 住○○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上午
10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如下: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書 記 官 鄭雅雁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陳文信
相對人 蔡宓雅
調解委員 甘秋晏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含強制保險理賠金),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
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王道銀行內湖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戶名:陳文信)。
二、聲請人願於114年4月30日前給付相對人新臺幣85萬元(不含
強制保險理賠金),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
(金融機構名稱:善化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
戶名:蔡宓雅)。
三、聲請人願撤回刑事告訴(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63號),
仍需向法院遞撤回狀,並以法官准否為準。
四、兩造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63號刑事案件所生其餘民事請
求權均拋棄,日後不得再對他方為民事上主張。
五、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無訛並無異議後
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文信
相 對 人 蔡宓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鄭雅雁
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