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1號
MLDV,114,司促,851,2025021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賴瑋婷

賴國城

林宜琪林瓊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7,23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瑋婷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賴國城
林宜琪林瓊豐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
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0,2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
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
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詎債務人賴瑋婷自民
國113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7,235元
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
逾期未還,債務人賴國城林宜琪林瓊豐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5元 林宜琪林瓊豐賴國城賴瑋婷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5130元 林宜琪林瓊豐賴國城賴瑋婷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5元 林宜琪林瓊豐賴國城賴瑋婷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5130元 林宜琪林瓊豐賴國城賴瑋婷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