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55號
MLDV,114,司促,755,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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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鍾邦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8,492元,及其中64,5
17元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300
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null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
卡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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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