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3號
MLDV,114,司促,733,2025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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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劉季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710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
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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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