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葉文欽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建忠
被 告 林義珍
林燕昌
林玉海
林炎紅
林春福
林亞田
林萬國
林聖凱
林宇峯
林育樟
楊麗卿
林佳玟
林楠振
林明龍
林美
林柏賢
劉宜東
林慶璋
林紘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