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99號
MLDV,113,訴,99,2025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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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葉文欽

訴訟代理人 葉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洪建忠
被 告 林義珍
林燕昌
林玉海
林炎
林春福
林亞田
林萬國
林聖凱
林宇峯
林育樟

楊麗卿
林佳玟
林楠振
林明龍

林美

林柏賢

劉宜東

林慶璋

林紘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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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