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690號
MLDV,113,補,2690,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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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0號
原 告 洪進旺
李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大學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二、陳報請求被告拆除之地上物占用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
地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
三、被告國立聯合大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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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