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勞小字,113年度,15號
MLDV,113,苗勞小,15,2025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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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勞小字第15號
原 告 宋茜蒂

訴訟代理人 宋明仁
被 告 王水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按周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所為113年度苗勞小字第15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按周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記載,係「按周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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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