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81號
MLDM,114,附民,81,2025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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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郭慧如
被 告 羅如平


施翔豪


羅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訴字第638 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因114 年度
附民字第8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出席人員: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通 譯 蕭德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郭慧如
被 告 羅如平施翔豪羅安彥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施翔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千元,共分二
期給付,每期三千元,按月於每十五日前給付,自民國
一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開始給付第一期至給付完畢為止
,上開款項應給付至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帳戶名
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郭慧如),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被告羅安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千元,共分三
期給付,每期二千元,按月於每十五日前給付,自民國
一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開始給付第一期至給付完畢為止
,上開款項應給付至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帳戶名
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郭慧如),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被告羅如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千元,共分三
期給付,每期二千元,按月於每十五日前給付,自民國
一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開始給付第一期至給付完畢為止
,上開款項應給付至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帳戶名
稱: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郭慧如),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四、原告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
上列筆錄經當庭向關係人朗讀/交其閱覽無異議後始簽名。
原 告 郭慧如(簽名)
被 告 羅如平(簽名)
羅安
施翔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四庭
書記官 陳彥宏
審判長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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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