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19號
MLDM,114,訴,119,20250214,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HONGTASAENG SUCHAT(中文名:阿菜,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KHASAN SUWAT(中文名:阿旺,泰國籍)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9385號、第9843號),本院以113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案件受
理,經合議庭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1
14年度訴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HONGTASAENG SUCHAT(中文名:阿菜)、KHASAN SUWAT(中文名:
阿旺)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應予禁止接見、通信及
受授物件。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被告為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之接見、
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
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THONGTASAENG SUCHAT(下稱阿菜)、KHASAN SUWAT(下
稱阿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
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羈押
,嗣再裁定於114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等情,經本院審
核相關卷宗在案。查同案被告OORACHUN WITTHAWAT(中文名
阿波)及其辯護人聲請傳喚被告阿菜、阿旺作證,經本院
訂於114年3月5日下午1時45分行審理程序進行交互詰問程序
,考量被告阿菜、阿旺均為外國人,在押期間若未經法院諭
知禁止接見、通信,有高度勾串證詞之可能,而影響本案真
實之發現,本院認有禁止被告阿菜、阿旺接見、通信及受授
物件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