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14年度,173號
MLDM,114,苗簡,173,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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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苗簡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被告甲○○(下稱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89號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111年4月22日釋放出所,由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故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揆諸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23條立法意旨所示,本案既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自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令之禁止,於經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猶不思戒除毒癮,再度施用足以導
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顯見其缺乏拒用毒品
之決心及悔改之意,惟念及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
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
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於警
詢中自陳職業為工、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昭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321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執行完畢出所,並 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9號 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6月28日2 1時許,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居所房間,將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施用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於同年6月29日17時許,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 局,為警強制到場,並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係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為 警強制到場後,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 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尿液編號:0000000U0497號)、



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 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及勘察採證同意書等在卷可稽,其犯嫌堪以認定。又被告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後,已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獲釋,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 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足憑, 顯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 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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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