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61號
MLDM,114,聲,61,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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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金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金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
役者,比照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其刑期,即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
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
之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以
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
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
程度,復考量本件定刑各罪之宣告刑,均為刑期相對較低、
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且先前曾定其應執行刑,可再酌減之
幅度有限,是於無損受刑人程序保障之前提下,為兼顧國家
刑罰權之儘速行使,而認顯無命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依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附表:
  受刑人邱金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45日 犯 罪 日 期 113/03/02 113/02/28 113/05/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26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18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687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758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279號 判決日期 113/08/26 113/09/30 113/11/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687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758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12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20 113/11/04 113/12/0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47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74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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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