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114號
MLDM,114,易,114,2025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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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能 (已歿,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
,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1
3年度易字第773號、113年度苗簡字第1486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嘉能業於民國114年1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易114卷第5頁)。依照上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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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