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號
MLDM,114,單禁沒,5,2025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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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志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84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毛重壹點伍壹公克,含
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志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8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
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晶體2包(總毛重
1.51公克,其中1包之驗餘淨重0.5664公克),經鑑定及初
步鑑驗確認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則有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7月3日草療鑑字第1130600661
號鑑驗書、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
物,且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揆諸上開
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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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