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31號
MLDM,113,訴,331,20250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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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進寶



選任辯護人 謝明道律師
黃暖琇律師
被 告 薛揚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所
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顯係
附表更正後欄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
依前開條文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1 主文欄第1、2列: 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枚沒收。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2 主文欄第3、4列: 如附表編號2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枚沒收。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3 主文欄第5列: 如附表編號3所示偽造之印文貳枚沒收。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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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