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959號
MLDM,113,易,959,2025020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盛嘉


陳耀康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盛嘉陳耀康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