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上附民字,113年度,3號
MLDM,113,原簡上附民,3,2025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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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憲聲 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6樓
被 告 林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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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