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威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