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5號
HLDV,114,除,5,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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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木盛
訴訟代理人 張良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瑞玲支票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44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陳芳偉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美崙分社 張木盛 112年8月28日 12,000元 17683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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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