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1號
HLDV,114,重訴,11,2025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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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號
原 告 曹芸華
被 告 涂卉穎即涂又今

林昶鵬林建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惟其僅繳納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113年
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13,93
2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
可參(卷51、5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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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