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7號
HLDV,114,補,27,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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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曾鄒國源
被 告 楊佩溶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663號強制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52,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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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