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池加久地熱鑽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書賢
被 告 環球天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25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
期迄未繳納以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
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
訴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林恒祺 法 官 林佳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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