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4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相尹
住○○市○○區○○○路0段00號15樓
之1
債 務 人 古芸臻 住○○市○○區○○街0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而強制執行事 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發薪單位、勞保及郵 局存款資料,並未表明應執行之標的物,其所在地不明,而 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可稽,非在本院轄區。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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