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鴻達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汪志豪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宸宇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瑞霖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宸皓 住花蓮縣○○鄉○○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繼承自被繼承人張瓊文對第三 人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組之勞工退休金債權,而該第三人 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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