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9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旭翔 住○○市○○區○○街0段00號2樓
債 務 人 鄭湯宏即鄭煌宏
住○○市○鎮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以債務人 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應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強制執行事件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逕發債 權憑證,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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