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496號
HLDV,114,司促,496,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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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萬生
債 務 人 劉宏義


劉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30,234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6,618元 劉宏義劉珉輝 自民國113年 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728,457元 劉宏義劉珉輝 自民國113年 1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95%計收利息 003 新臺幣 769,411元 劉宏義劉珉輝 自民國113年 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計收利息 004 新臺幣 725,748元 劉宏義劉珉輝 自民國113年 10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06,618元 劉宏義劉珉輝 自民國113年 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295%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0.59%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 728,457元 劉宏義劉珉輝 自民國114年 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295%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0.59%計算違約金 003 新臺幣 769,411元 劉宏義劉珉輝 自民國113年 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27%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0.54%計算違約金 004 新臺幣 725,748元 劉宏義劉珉輝 自民國113年 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27%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0.54%計算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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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