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3年度,135號
HLDV,113,監宣,135,2025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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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陳慧娟

關 係 人 陳佳雯

陳怡君


陳源樣

黃美慧

上列聲請人對陳進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慧娟為陳進發之女,陳進發因中風
,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法聲請宣告陳進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併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指定陳進發之女陳佳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慧娟聲請對陳進發為監護宣告,惟監護
宣告程序進行中,陳進發已於民國114年2月4日死亡,此有
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故本案程序已無續行必要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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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