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林若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
,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可供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月15日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一、被繼承人林若璇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及繼承人未拋棄
繼承之釋明證據並具狀更正相對人。」,該通知書已於114
年1月22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
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
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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