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23號
HLDM,114,簡,23,2025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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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正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57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4
年度易字第18號),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劉正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正義於本院準
備程序之自白外(本院卷第57頁),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之
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應即
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者,則由檢察官先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
治,俟強制戒治期滿,再行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
分;而依前開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23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
聲字第17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於民國111年3月3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526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本院卷
第19至20、36頁),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上開觀察、勒戒
釋放時均未逾3年,故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第2項之規定追訴,洵屬適法,先予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花簡字第44
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2月27日徒刑執行完畢
,此經檢察官提出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矯正簡表為證(偵卷第37至38、51頁),復與上開被告前
案紀錄表相符(本院卷第15至16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而被告前已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因而入監服刑,竟仍未知
悛悔,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罪質
相同之本案,足認被告忽視法律禁令,對刑罰反應力薄弱
,且本案並無加重其最低本刑致無法處以最低法定刑,而
使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罪刑不相當情形,爰參
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均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惟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判決主文 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 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之施 用毒品案件外,尚有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 傷害等前科,素行不佳,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14、16至21頁),詎仍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犯行,顯見其無戒絕之決心;惟念其施用毒品乃具成癮性 ,且係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反社會程度較 低;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情節,及於本院自陳想要用來解酒並繼續工作之犯罪動 機與目的、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園藝、月 收入約新臺幣3萬多元、無人須扶養、經濟狀況還可以等 一切情狀(本院卷第57至5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示懲儆。
 (五)至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則未據扣案,卷 內並無證據證明其為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復無證 據證明其尚存在而未滅失,被告亦於本院陳稱:玻璃球已 經丟掉了等語(本院卷第57頁),為免執行之困難,爰不依 法宣告沒收及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聲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龍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柏儒附件:起訴書。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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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