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靜芳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4251號、112年度他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靜芳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歐靜芳因販賣、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裁定自民國113年9
月6日起羈押3個月,並於同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歐靜芳就全部犯罪均坦承犯行,且經本院審
理終結,並業於113年12月25日宣判,是本件應無羈押之原
因及必要,爰裁定准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智恒 法 官 蔡培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欣以